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下面遵义优路教育告诉大家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重要考点。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学习已经开启,4个科目中,较开始学习的就是法规,接下来,遵义优路教育就给大家带来一建法规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相关考点。
一、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初始注册:
(1)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
(1)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经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不予批准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受聘单位:
1. 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 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执业岗位范围:
1、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三、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2019】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义务:
建造师的基本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好了,以上内容就是遵义优路教育给大家分享的2021年一建法规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考点信息,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遵义优路教育会更新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随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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